9月8日晚间,贵州茅台发布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据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销售公司)、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已注销)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
鉴于上述协议已经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茅台集团公司继续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茅台集团公司拟将注册的相关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
从规范和简化许可程序的角度考虑,《商标许可协议》签订主体由前述四方调整为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商标许可协议》的内容总体维持不变,维持了原有的支付标准和许可年限,扩大了许可商标范围,调整了支付时间。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商标许可使用,许可商标范围在原许可商标基础上扩大至82件,包含“茅台”“贵州茅台”“MOUTAI及图”“飞天”“茅台王子”“茅台迎宾酒”等茅台系列品牌商标和酱香系列品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和收费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为当年公司本部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以及当年茅台销售公司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额的差额。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为为1.5%。许可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有利于茅台对商标的统筹使用,有利于品牌的规划发展,有利于经营环境的稳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的和长远发展。